11月12日起,地質勘測院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報告將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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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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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
11月12日起,地質勘測院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虛假報告將承擔刑事責任
【概要描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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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5-11-14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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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27日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渝檢(研)〔2015〕8號《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有關犯罪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5年10月27日
專業從事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地基與基礎施工的技術服務性企業。公司具有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工程測量)甲級資質;工程勘察專業類(水文地質勘察)乙級資質;勞務類(鑿井、工程鉆探);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測繪乙級資質;地質災害防治危險性評估乙級資質;設計、施工丙級資質;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作業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